
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,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国务院《森林防火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41号)、《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特发布森林禁火令。
一、禁火期:2022年4月5日至4月10日。
二、禁火区域: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(其中,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为森林高火险区)。
三、禁火时期在禁火区域实行“八个严禁”的规定:
(一)严禁上坟烧钱纸、烧香、点烛;
(二)严禁燃放烟花爆竹、点放孔明灯;
(三)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;
(四)严禁吸烟、野炊、烧烤、使用火把照明、玩火;
(五)严禁烧黄蜂、熏蛇鼠、烧山狩猎;
(六)严禁违规炼山、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、秸秆、杂草、枝叶;
(七)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火种进山;
(八)严禁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四、各镇(街道)、各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防火、扑火宣传教育,切实提高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扑火知识。
五、各镇(街道)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,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。护林员要加强巡山护林,发现隐患及时处理,及时报告,把火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。各镇(街道)要组织具有专业扑火能力的队伍,一旦发生森林火灾,要迅速扑救。
六、要加强对精神病人、痴、呆、傻、弱智人员和儿童的监护管理,严防弄火成灾。对放松管理、监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损失的,要追究监护人的经济责任。
七、禁火期内,因防治病虫害、冻害、造林抚育、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。
八、凡违规野外用火的,根据《湖南省防火若干规定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森林防火期内,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,未引起森林火灾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引起森林火灾的,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凡在禁火期内或森林高火险区违规野外用火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治安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九、镇(街道)和村(居)干部要全员出动开展巡逻、宣传劝导,严格落实包保责任,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。
十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,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,自觉遵守“禁火令”,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所在镇(街道)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(报警电话:0746-3213950或12119)。
祁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
2022年4月4日
责编:李强
来源:祁阳市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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